贷款审批记录保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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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第十七条信息主体认为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自行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 confirm 异议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confirm 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 confirm 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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