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省企业税收向哪级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和登记申请书以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所以呢,按照这个法规,企业税务登记证是要有的,而且要提供注册号的;但是,现在我国实行的工商管理和税务部门信息共享,只要工商给了税务登记证号,税务局是肯定能查到的! 所以啊,你不用管它往哪儿报,关键是你的帐要做成样子,该交的税一定要交!! 另外就是,现在公司变更法人和股东都是网上操作的,如果工商那边已经审核通过了的话,应该会有个编号,你可以上税务的网站查询,应该可以查到信息的。 这个操作的过程我不太清楚,因为我是做财务代理的,一般都不碰这些问题的……抱歉!
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税收收入纳入中央预算收入,企业所得税中央收入部分全部由中央安排;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以及企业缴纳的其他地方税收收入,在地区之间利益分配上,按隶属关系及企业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公司法》或《企业法》规定设立的有一定管辖范围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集团,其企业所得税首先在企业集团母公司(总机构,下同)所在地按当期预缴所得税的75%,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就地征收,先纳入中央预算,后按中央确定的原则,合理确定其总机构所在地和非总机构所在地应分享比例核定中央财政返还数额,在年终按规定结算后,年终汇算清缴应补税款,由总机构向财政部主管专员办缴纳入中央库。
2、企业集团所属子公司(或分公司)在总机构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预缴办法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报,经当地省级财政机关会同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确定。其中,子公司在当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其缴纳的地方其他税收收入全留当地。
3、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调拨资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总机构和从属于总机构的各分公司之间的往来调拨信贷资金,应免予预提所得税;总机构所属的各分公司之间相互拆借信贷资金,应照章预提缴纳所得税。
4、未纳入中央管理的企业(即不隶属于中央、国务院部门、非全国性公司和不参照中央管理的单位),其企业所得税均在注册地缴纳,其中中央与地方分享部分,凡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在同一设区市内的,企业所得税及其缴纳的地方税收全额在当地缴纳;注册后暂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可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第三年起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其缴纳的地方税收全留当地。
5、由地方财政和税务机关共同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部分全额由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征收后纳入中央预算收入;地方分享部分及该企业缴纳的其他地方税收收入,全由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缴入企业主管地方税务局所在地财政。企业缴纳的其它地方税收收入在地区间的归属问题,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和预算分配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7?33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