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预留如何明确?
在IPO过程中,如果股东间出现分歧,则可能出现一方退股的情形。此时,公司注册资本将发生改变,为此,《证券法》(2013年修订)对股票发行中存在的“同股不同权”现象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发行的股票可以设定不同的权利;但是,应当采取公平的原则确定各种类别股票的持有人所享有和承担的义务。
根据该原则,在IPO过程中,股东之间由于出现了分歧导致其中方需要退出时,则其持有的股权对应的现金价值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核算并予以退出。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并运用这一原则呢?
例:甲与乙设立了一家用作研发的科技类有限公司,分别持有51%、49%的股权。鉴于经营状况及未来前景良好,经咨询拟申请上市。
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因经营理念的不合,甲方愿意让渡更多的权益以促成交易的完成,因此双方同意乙方将其所持的49%的股权转让给甲方,同时乙方作为研发项目的执行方,对其余51%的股权有优先认购权。
基于上述情况,在股权估值的过程中,就应该充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同股不同权”的情况。 通常来说,股权价值评估的方法有两种:
1.市场法——通过比较公司与同类公司在同一时期上市时的融资比例(即募资总额与发行股数之比)来计算公司的股权价值;或者比较公司与目标公司在同一时期收购资产所付出的金钱成本来计算公司的股权价值;
2.收益法——先估算出公司未来的预期收益,再折现到现阶段从而求出公司的股权价值。
无论是采用哪种方法来进行评估,都需遵循一定的步骤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结果的公允性。 在本例中,如果甲方使用市场法来估值,则须选取与公司情形类似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比较它们在类似交易中的融资比例(即募集金额与发行股数的比例)来计算公司股权的价值,其中,考虑到的因素包括:二者所属的行业、财务指标等的相似程度等;但需要注意的是,选取的数据应该具有可比性,不能过于接近或相差太远。
当然,如果甲方是采取收益法的思路来进行估值,则应合理测算公司未来的收益,并适当考虑资本成本和风险的因素,最后通过折现计算得出股权的价值。 在最终的结果确认上,还需要注意与其他相关条款的衔接,比如本次交易的协议条款是否涉及到有关股权调整的事项,如溢价、优先清算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