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工会基金怎么算?
“工会经费”是指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解除会员会费所形成的专项经费。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企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企业根据会员实际工资总额的1%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下简称“工会经费补助”);其他收入。
1、工会会费。 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职工个人每月缴纳会费2元;
(二)基层工会委员会从会员每个月应发工资总额中扣除会费20元,上交上一级工会。 上交上级工会的会费,每季度上缴一次,随同级财政专户资金一并上缴。逾期不交者,除补交所欠会费外,并处以应交会费20%以下的罚款。 对确无经济收入或生活确有困难的特困职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给予适当补贴。
2、工会经费补助。 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拨交给工会的经费。其中40%作为职工团体保健费用,60%作为职工教育经费。
3、其他收入——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拨入的经费;
(二)接受捐赠的收入;
(三)其他的收入。
除按规定收取的会费、经上级工会批准可收的赞助费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违约金及滞纳金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对恶意拖欠工会经费的企业,除按规定追缴所欠经费外,还可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经济罚款。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无权强行规定要求员工必须加入工会并缴纳工会会费,员工有权自愿加入或退出工会。因此在法律上,是否缴纳工会经费(会费)是员工本人与工会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强制代扣代缴,应支付的工资是应当实际支付到员工手里的(实践中也很难存在企业不给员工缴纳工会经费,却强制代扣员工个人缴纳的工会经费的情况)。
从各地的《工资支付规定》、《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看,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按劳动者实发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在对第二十七条进行释义时也表示,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而并非实得工资。因奖金、加班费等属经常性、非固定收入,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内容决定,所以应得工资应理解为不包含此类非常规性收入在内的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正常工资。
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班工资等经济待遇时,计算基数应为实发工资中剔除加班工资、绩效奖金、非常规性收入等后的“基本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支付员工工资时,已经在“应发工资”中明确扣除了工会经费,且员工知情的情况下,也可以在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基数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