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阳台算面积吗?
看合同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话,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对室内阳台的定义如下: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知道,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或者购房发票上载明是“阳台”,则该部分房间应属于阳台,开发商不能擅自将阳台隔墙拆除。
但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上都未记载是阳台,而房屋现状是阳台的,就要进一步查明阳台是由什么部位改造而成的了,才能确定其合法性和归属(如果是开发商自行改建的,则其未经规划部门许可而违法,依法应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但是否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就须由业主自行决定了)。 如果开发商所售的房屋与房管部门测绘时登记的房屋平面图一致,只是后来经专业公司测量多出一点面积来,那这多出来的面积就不属于阳台面积,而是由于阳台的挑出而造成墙体位移,使得原墙体面积减少,从而多出的这一部分面积才归属全体产权人共有。 另外,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上的房屋平面图都表明该房屋没有阳台,但是房屋的实际情况是有的,且房屋平面图中又没有标明该部分为露台、空中花园等,那么也应当按照阳台面积进行处理。
对于封闭阳台的面积是否应该按全价计算的问题,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北京市商品房销售办法规定:“阳台超过一半以上为封闭式的,应按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房价。”其他地方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也都对此作了类似规定。因此,建议咨询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以明确是否应当进行补偿,如何补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界定及划分规则如下:一、区分所有建筑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属于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另一部分则是除前述基本构造外,因居住者生活上的需求而在建筑物中所设置的部分。二、关于第一部分的基本构造部分,《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此可以看出,基本构造部分的所有权人为整栋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享有或共同承担。
三、至于第二部分的生活所需设施部分,原则上均属于各楼层之买受人作为专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基于相邻关系的考虑,楼上楼下的楼层之间,往往因为空间的相互连接而产生一部分公共区域,例如客厅、厨房、阳台等与相邻的窗户位置的关系等等。此类区域一般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