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可以开幼儿园吗?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现实生活中,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形越来越多,尤其是临街住宅,比如将住宅改建成花店、餐馆、影楼等,这类行为通常被称为“住改非”现象。这一方面由于部分住宅临近繁华商业区,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能够获取的收益更大;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在住宅内进行经营变得可行。例如有些业主将住宅改变为工作场,在此办公、售卖商品。一些业主将住宅房间设立为单独的旅馆经营房间,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出租。
这类行为往往会带来交通、噪声等环境污染以及人口流量增大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由此易引发相邻权纠纷,受到利益影响的业主往往以侵害相邻权、违反管理规约等为由,对此类行为进行投诉、阻挠。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住户把小区里把住宅改成幼儿园,餐饮的住户告上法庭,以侵犯了利益诉求法院禁止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对于这类行为应当如何规制,民法典中规定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中“有利害关系”、“一致”又应当如何认定?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般可理解为本栋建筑物内的业主。对于建筑规模较大,由多个栋组成的建筑或者使用公共设施较复杂的情形,其他栋的业主可能也应视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至于“一致”,通常应理解为绝对的一致,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