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矿山股份协议?
这种合作协议,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股东合作协议书”、“合伙协议”或者“股权出让协议”。因为各合伙人投资的方向不同,所以法律性质上属于“合伙企业法”调整的范围;同时,也因为各个合伙人所持股份的转让具有相对性,所以又属于“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的范畴。 要界定这份协议的属性,需要先弄清楚几个问题:
1、设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
2、个人是否作为法人主体存在?(如果个人是非法人则无所谓)
3、个人对企业是否享有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 4、个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的股份/出资额? 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且个人作为法人主体存在并且对出资的企业完全享有完整的财产权而且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的股份/出资额,那么,该个人就是企业法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老板”。否则就不是。
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也不同于上述几种情况,而属于“债权债务”中的“合同之债”,此时个人是债权人,企业是债务人,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法人(即通常说的“老板”)与公司的关系,取决于设立企业时企业法律形式的选择和企业投资人/股东的具体安排。如果设立企业时选择个人独资的形式,则企业法人个人直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都用来清偿债务,而不一定限于投入企业的资本金。如果设立企业时选择有限责任的形式,则企业及其投资人/股东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