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发放机构合计过多?

束泊兮束泊兮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楼上的解释很专业,但并不十分全面准确;

首先,银行作为金融同业部(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的对手方,其业务主要包含三大类型 1. 负债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和央票,以及购买国债等; 2. 资产业务,包括购买优质资产进行资产配置,及买入返售资产(卖出回购)业务和质押式回购业务; 3. 中间业务,主要包括支付结算、代理、托管、同业融资、同业投资等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除了贷存比监管指标外,其它各项业务都不受资本充足率的限制,因此对银行来说可以大力发开展。

以我们为例,由于母公司为某大型保险集团,所以资金十分充裕,每年都制定非常庞大的同业投资计划,其中大部分用于购买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如公募基金、债券、资管产品等等。同时,因为集团内不同机构间的资金头寸常常是错期的,所以也需要借助银行同业部的平台做适当性匹配,将提前募集的资金通过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方式贷给缺头的机构,当然这种操作是符合监管要求的。 所以从题主提供的信息来看,A行向B公司的500万借款和C行向D公司的600万借款其实都属于同业业务的范畴,虽然借款合同中会约定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但实际上该笔款项真正的交易对象并不是借入方的下游客户,而是其他金融机构。 其次,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4〕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规定,同一法人银行机构的同业业务部不得相互经营。所以如果A银行将500万元贷给B公司,而C银行又将600万元贷给D公司,则违反上述规定,属于关联交易的范畴。不过43号文中也提出了相关监管要求:

二、坚持分类管理。对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实行与商业银行业务相同的监管要求。其他各类形式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坚持并联审批。对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的融资和融券业务实施并联审批,原则上由审批部门一次性完成。

四、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在业务备案过程中核实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和意愿,关注单笔授信是否存在明显超出借款人资产负债规模和融资需求的情况;对于超规模、超强度放贷的,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五、加强事后监测分析。完善统计制度,优化统计口径和方法,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适时开展风险排查和监管评级,及时掌握行业运行状况和风险特点,督促机构完善内控体系,切实防范风险。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目前国家对于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还处于监管摸索阶段,但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注意到了该业务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并在逐步强化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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