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收益在什么方?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实施起始时间及企业实际情况,企业首次执行日通常为2018年1月1日。
对于首次执行日的处理原则,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初始确认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8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新收入准则同样要求对于首次执行日的处理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即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日执行新收入准则与该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以2018年1月1日作为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衔接日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资产处置收益,是指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