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与贷款区别?
应收账款与贷款虽然都属于债权,但它们在取得方式、管理方式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取得的方式不同。应收账款是企业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是由于商品(或劳务)交易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的约定而形成的债权;而贷款是企业对外投资的一种方式,是对外提供资金形成的债权。
2、管理方式不同。企业的应收账款是伴随着企业正常的经营业务而发生的,应收账款的取得、收付的管理是企业销售与收款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与购销存系统相关联,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应收账款的取得与偿还受制于与债务人之间的商品交易,不完全受制于本企业的管理决策。而贷款是企业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对外投资所产生的债权,因此贷款的取得、收付是与企业投资决策相关联的,属于企业投资管理的范畴,企业贷款管理受制于本企业的管理决策。
3、取得的目的、性质和存在的期间不同。应收账款产生的本源是商品交易,销售方是基于商品交易的需要,而非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其目的在于实现销售收入,它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期内正常的、经常性占用的资金;贷款产生的本源是企业投资的需要,贷款方是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其目的主要在于形成企业的投资收益,它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不正常、非经常性占用资金。
4、风险度不同。应收账款与货款在风险度上也不一致。应收账款是企业经营活动所经常性发生,按照销货方与购货方的商品购销合同即企业间信用而取得的,应收账款的收回有商品购销合同的保证,且处于经常监督之中,因此其风险程度较小。企业货款是一种货币性投资,受各种内外因素的制约,货款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风险度较高。
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规定不同。应收账款和货款在计税时的扣除规定有着显著的区别。应收账款若发生坏账损失,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和税后扣除两种形式均可,即内、外资企业,均可选择直接作为本期的经营损失在税前扣除或采用预提坏账准备金的形式在税前扣除;而对外贷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损失不得采用预提贷款呆账准备金的形式在所得税前的扣除,内资企业应按税法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在所得税前作全额扣除,非居民企业(即外国企业)应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回的贷款,减除担保人和其他经费还的款项后”的余额在税前作坏账损失作一次性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债权损失若要税前扣除,若符合相关坏账准备金核算办法的债权,可采取按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办法在税前扣除;不能按比例计提的应按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报经审批扣除,若企业同时发生的同一类债权中存在未满三年的和已满三年的,未满三年的债权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应按其所属类别在税后扣除,已满三年的债权则可按相关法规要求报经批准后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