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贪官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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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公务员制度和人事制度对保证官吏的清正有极大的作用。美国的“文官”享有两个特殊权利。一是“常任”权利,即只要无重大失职或渎职,终身任职,不随政党的轮番执政而罢黜。文官的“常任”使其无后顾之忧,“用政而不用人”,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不对当选执政的政党或政治家负责,不因政党的好恶升降。二是“业务中立”的权利,即不介入和干预党争,只对雇主服务,不参加竞选活动。这两个权利保证了文官的“超政治”身份,也保证了行政管理的非党派性质。

终身制使腐败官员无法更换新岗重新“修行”,只能公开、公开地被人戳着脊梁骨干坏事。在美国当官,即使你不会“捞”,只要肯干,只要你有本事当好你那个“芝麻官”,你的工资是绝对可以保证过的。美国的政府工作人员的收入,在同等级人员当中,不仅不低于社会上的人,甚至要高过他们。美国联邦机构的公务员和职员的收入,1988年比私企职工高17%。加上他们收入低时可减免收入税和有各种社会保障和保险待遇,“捞”与不“捞”,“捞”多与“捞”少,差距也不会太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非去冒大帽、坐大牢呢?

政府对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作了大量极为严格和细致的规定,并严加防范。公务员的任何工作行为和利益取舍行为都必须按照规定行事,没有多少弹性可供操作和“变通”,想“捞”找不到“空子”。1989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防止利益冲突法”。“防止利益冲突法”从1939年开始实施,其间曾四次修订,它是美国针对政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最严格的法律规定。这一法律对行政行为中利益冲突者的范围、冲突行为的界定、禁止行为和处置办法、官员离任后的从业限制等都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对于该法律的管理执行机构、申诉和裁决机构的设立,也作了明确规定。

由于美国的舆论和司法监督十分严密,有重大贪污行为的政府官员人数很少。从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只有10名左右的政府高层官员因严重贪污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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