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什么要申请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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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本质其实应该是:作为企业,在经营生产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是应该或者可以事先进行预判的;而哪些行为是无可奈何、需要临时应对的。 环保部门对于环评的定义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也就是说,环评关注的是“规划”“建设项”目这一类的事前决策。既然是事前决策,那么环评就应该着眼于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析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和危害,以及项目一旦产生环境污染后,通过怎样的途径、方法能够把损害降至最低(或消除)。从这个意义上说,环评要解决的是‘怎么做’的问题。

当然,环评也需要注意与规划中其他专篇的关系,比如交通专项中的交通运输影响分析,就要与环评中的交通影响分析结合起来考虑——毕竟一个项目的建设,往往会有多行业参与其中。但这里的结合并不是简单的主次关系,而是相互印证、相互补充。 环评的作用在于指导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和规模确定,防止边建设边审查边排污的“无环评立项”和“先上车后买票”的违规建设行为的出现。

然而,目前的环评还难以做到对项目未来环境表现的精准预测。对于环评结论有疑问或者认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项目建议书审批部门,可以将项目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重新评估环评报告的质量。如果环评报告中存在明显事实错误、论证严重缺陷、重大漏评或环评文件故意规避重大污染问题等情况导致环评结论严重失真,致使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错误决策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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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规定,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的企业将面临行政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罚款,甚至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无证排污企业将被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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