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企业是子企业吗?
这个问题有些宽泛,我理解提这个问题的人可能有两个出发点:
第一,是否属于同一个法人实体;
第二,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 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相关合同另有约定(例如房地产项目公司作为项目经营平台,设立时一般会在章程中载明其债权债务由母公司(集团)承担),则母子公司属于同一个法人实体。
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仅仅从实际控制角度考虑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答案也是肯定的——当然这里的“控制”是指实质的控制,即对企业的决策产生影响的能力,而非行政上的控制,如政府直接或间接持有某商业零售企业股份而形成的控制关系,虽然从形式上看该商业零售企业受另一家企业控制,但事实上并不存在实质性控制关系。
但从会计处理角度来看,由于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不同,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账目是不能完全合并的,母子公司各自单独计算利润,合并报表仅限于内部交易对母公司和子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进行抵销后作出。从会计处理角度,母与子之间一般不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但应当注意,即使从实际影响能力角度看,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具有高度关联性,并因此形成了事实上的共同受益人,也可能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例如,母公司以子公司的名义对外融资,但由于缺乏相应约束机制,子公司有动机不执行母公司指令,进而导致母公司利益受损。这种因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升高导致的损失,从会计处理角度是无法体现的,但却是真实存在的。
目前中集集团的管理体制经历了由集团管理总部、管理总部、总部、控股管理总部的不断变革过程。按照中集总部的本意,控股管理总部(简称控总)作为中集集团管控架构中集团本部与成员企业之间的中间管理机构,是集团本部权力与责任的向下延伸和扩充,是集团本部相关职能的平台、窗口和代表,对集团总部负责。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某些控总的管理方式具有一定的母公司的特征,与成员企业的关系并非单纯的集团本部与成员企业的关系,而同时出现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因此,要回答成员企业到底是子公司还是子企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就要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集团本部与成员企业的概念进行一定的剖析。
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企业集团的组织形态决定的。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为市场为导向,以具有比较优势的核心企业为主体,联合一批有共同利益的企业、单位所组成的较为稳定的经济联合体。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主要通过资产联结和产销联结而形成经济联系。企业集团实行的是多元化战略,而集团成员的专业化有利于实现集团利益的最大化。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投资控股,母公司通过持股行为控制子公司的人事和重大业务,但一般不参与子公司的具体业务管理。母公司对于子公司既可以全资拥有,也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它既可以作为企业法人(总公司或分公司)存在,也可以不作为企业法人出现。母公司具有法律主体和企业实体双重地位,子公司的人员、业务和经营收益直接纳入母公司。但子公司仍具有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可在母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和对所领受的资产的使用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除了存在资本关系外,在生产经营上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关系为投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母公司按照投资比例和公司章程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力和承担股东义务,而无其他的行政管理关系。
集团本部与成员企业是多元化公司制企业组织结构决定的,成员企业实行分权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集团本部对成员企业实施人力资源、财务、投资、业务、生产管理等的控制方式一般通过组织体系层层落实。成员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按照集团本部的战略目标,可以自主开展本企业特定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业务权限范围内决定本企业的业务经营方针、组织和开发本企业的业务。成员企业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员企业的人员、业务和经营收益相对独立于集团本部。成员企业与集团本部之间一般为母子公司关系,集团本部在对成员企业出资取得的股权范围内行使股东权利外,一般按照控股管理总部(区域总部或专业平台总部)或成员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业务体系内承担一定的经营、生产和管理等职能。
比较上面两种企业形式,我们可以看出,在集团本部与成员企业的管理关系上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相似,两者都是以产权控制为纽带的一种管理关系,集团本部对成员企业实施分权管理,而母公司对子公司也实施分权管理。但二者在人员和业务的纳入以及在隶属关系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从实际运作情况上看,现阶段中集成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基本上都没有纳入集团总部的机构设置,而且成员企业的业务收益也通常不在总部进行核算,集团总部只是实施控制和管理。而我们把这种成员企业称为子企业更合适,这样不仅可以更加明晰地界定管理关系,还可以与控股、参股的公司区分开来,便于集团整体的管理控制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