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有什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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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一个,2018年1月6日,河南许昌,一小学老师王某在办公室将7岁学生侯某殴打致死。 原因居然是因为侯某课间玩耍踢掉了王老师桌上的文件,王老师去追侯某,随后一巴掌把侯某打晕,导致侯某猝死。(详细过程请看视频) 而更惊人的是事情的处理结果。

经公安局侦查,因证据不足,达不到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于是作出不批捕决定。 公安机关不予逮捕的理由竟然是“无法证实被害人死因与被告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然后此案件被移送法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卷退回补充侦查。 就这样来来回回,一年过去了,这个案子还是悬而未决;而被害人侯某的家人,为了讨要说法,不断上访。

我看了案卷,发现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勘验时记录的伤口原因有疑处,而询问同教室的学生口供前后不一,同时存在虚假情况的可能。 随后我又仔细梳理了全部案情,终于发现了该案的疑点所在:

1.根据医院病历显示,侯某在入院时身体并无异常,检查也未见明显的外伤性体征。而在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中,王教师却多次供述其当场发现侯某“鼻子磕破,嘴里流血”“浑身无力”“站不起来”等伤情。

2.根据同教室两名学生的不同证言,一是称看到侯某“鼻子好像有点红”,二是称看见“侯某的鼻子和嘴部在流血”。这两份证言存在矛盾之处,且均称未曾看到打架的过程。

3.根据尸检报告记载,造成侯某猝死的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即心脏病发作死亡。然而,根据医院病历显示,事故发生前,侯某身体健康,并无心脏病史。

4.公安人员在询问王教师是否存在殴打侯某的情形时,王教师起初否认,后在反复追问下才勉强承认曾用手击打侯某头部两下,但坚称没有踩脚。而据现场一名学生的证言,当侯某倒地后,王教师有踩踏的动作。 王教师的两次有罪供述存在明显矛盾。首次供述中,王教师称殴打侯某的原因是对方弄脏自己的衣服,后供称是因为侯某将其文件踢掉,故意毁坏财物。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教师坚称自己无罪。其辩护人辩称,王教师作为成年人,在面对未成年人时,其殴打行为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不构成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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