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可以上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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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政策层面来看,《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均不允许基金上市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只能接受特定客户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不得向非特定对象发行、受托管理或者销售基金产品。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募集基金; 第三十四条明确,基金业协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财产基金备案手续。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活动,也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售基金份额。 但是考虑到目前市场上的很多“类固收”产品的属性,以及其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这一特点,相关监管机构也在不断探索新的办法来规范此类行业。2017年8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投资管理新业务试点指引》(证监发〔2017〕119号)。

该《指引》允许券商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按照“产品-业务模式”的架构设计并发行保本保收益的“类固收”产品,同时明确了业务的合规性和风控要求。2018年6月22日,中基协又发布了《关于优化资产管理业务注册工作程序的通知》(中基协发[2018]45号),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的设立和登记注册工作提出了优化意见,其中对私募基金产品注册提交材料和要求进行了简化,同时提出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满足老百姓财富增长的诉求。

2、从法律框架上来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了公募基金需要通过注册登记成为法定基金之外,其他各类型私募基金都不属于法定基金,因此也不存在所谓“退出来”的问题。但上述法规同时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且限定其募集的对象范围,从而在现实意义上限制了私募基金的扩张,因为要使一个金融产品能够大规模发行,就必须得使其符合一定的“大众化”条件,而这与私募基金的定位是相悖的。

3、从目前市场状况来看,国内的一些创业投资机构为了便于运作和管理,也为了能够在退出的时候有一个比较好的价格,往往会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策略,通过IPO或者直接出售的方式将所持有的股份一次性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比如,有的创投基金会先择机将所持企业部分股权转让给财务投资人,然后借助财务投资者的力量来实现整体出售的目标,此时这些VC就起到了中介的作用。当然,这种操作方式往往会对拟上市公司带来一定影响,因为它会导致该公司存在多次转让的行为,而多次转让的成本往往会高于一次转让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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