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能作为资产列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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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符合无形资产的特征:不具有实物形态;可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可被长期使用;持有的目的为使用而非出售。商誉同时又区别于那些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因此商誉被视为一种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

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应当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进行确认和列示。企业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与商誉的性质相一致,商誉不再作为购买成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递延确认,而作为一项单独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确认。这就使商誉区别于商誉以外的其他企业合并成本,不再具有成本递延和费用分摊的性质。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进行确认,只要企业存续,企业合并商誉一般不予终止确认。

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应当初始确认,后续计量时不进行摊销。商誉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予以确认并保留,同时不摊入企业经营成本之中。因此,商誉没有规定的使用年限,也不进行摊销。商誉在会计上不作摊销,不参与损益的确认,不会引起商誉发生自然损耗,只有经过减值测试确需减值,才可以确认减值损失,并相应调整其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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