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费向谁征收?
根据《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征收监管费。纳入监管费征收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范围,还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对于不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法定监管范围内的机构,不征收银行业监管费,如典当行业、贷款公司就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对其进行监管,因此,不向典当行业和贷款公司征收银行业监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