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调查有哪些行业?
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02和304节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可宣布对外国影响国际贸易的行为采取报复措施。由于该法第301节赋予了美国贸易代表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其不仅影响到美国国内贸易行为,而且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常运行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而受到各国强烈地指责,经过各国的长期谈判磋商,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的部长级会议确定废除301条款。同时,将对外国影响国际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及采取措施的权限修改后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例如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修改后的贸易法将原有的301条款进行区分,分为一般301和特别301条款,301条款仅仅保留了象征性的权力。尽管301条款权力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美国贸易代表处仍然根据该法保留了301调查,并保留了下列条款:
1、超级301条款
属于一般301条款的一种。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曾规定过3年有效期限的“特殊301条款”,后来在1988年《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中被新的超级301条款取代,并一直沿用至今。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外国政府保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适用超级301条款的情形,一是其他国家的贸易行为已经损害或者威胁到美国的贸易利益,或不公平的并且不合理的或者已经造成严重的经济扭曲;二是该国贸易行为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贸易代表在收到国内团体、个人或者其他政府的通知,认为某国的贸易行为不符合该规定的,应该进行调查,贸易代表收到通知后,也可以进行调查。
2、一般301条款
在适用超级301条款已经不再符合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贸易代表应该适用一般301条款。1998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法案》规定,只要其他国家存在违反、不一致或者不能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贸易代表就应该根据一般301条款进行调查。如果最终该国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地保护知识产权和采取执法措施,贸易代表应该采取行动,通过谈判或者其他合适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