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影响贷款信誉度吗?
大学生为凑学分被迫贷款 还不起影响了信誉度
近日,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获悉一起案例,一名大学生因欠缺助学金偿还债务,竟将亲生母亲和继父拉上法庭。
包河区法院官塘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黄某向法院起诉称,其儿子小华(化名)上学时因急需用钱,于2009年向他借款1万元,并约定当年6月1日前还款。还款期限届至,小华并未还款,遂成纠纷。然而,庭审中,小华却提出了另一个“理由”:“是母亲和继父借给我的。”
看到儿子竟将自己供出来,黄某不由一怔。原来,小华入学后,因各种费用较高,家中经济有些支撑不住。为让小华能顺利完成学业,黄某和妻子商量后,决定以小华及其继父名义分别贷款4000元和3000元来帮助小华。“当时学校因为学生家庭困难需要资金,就催着要贷款。我们也是没办法,贷款后把这笔钱还给了亲戚朋友,让他们再借给小孩上学用。”黄某说,这笔贷款本就属于临时性质,谁知儿子竟然赖掉了,“我供出来是为了逃避还款责任吗?我的年纪都大了,还要出去跟别人借5000元钱来还你!”
面对父母的欠债,小华解释,本科前2年半,他靠自己的努力挣足了学费和生活费,但第3年因女友要分手加上课程压力大,他感觉精神接近崩溃,于是便主动停止学习,终日窝在宿舍上网和玩游戏。“我也不知道这样昏沉麻木的日子过了多久,一天,学校老师来了,要收学费,我这才突然惊醒原来自己还要继续上学。”小华说,他跟父母说想上学,父母就为其贷款继续上学。
“我不想学了这个专业。”小华叹口气,“我现在只觉得,学什么都不如趁早学一门谋生技能。”
对于小华的“坦白”,黄某很愤怒,“当时就说好了学费由我和他继父共同承担,他竟然还背着我们把我们给他的钱用来交其他费用了!”
最终,包河区法院官塘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小华的父亲黄某、继父邓某某与陈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邓某某可要求黄某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父母子女间关于财产归还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一般认定下列情形可归入继承债务范围的:一是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时,必然要承受其债务;二是在被继承人生前或去世后,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明确表示予以追认;三是被继承人所负债务虽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所借款项在数额上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
“对于第一、第三种情形,继承人被动的承受了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债权人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而对于第二情形,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予以追认,则视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对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的债务应予偿还。”付晓静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关系,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不过,对于超出“夫妻日常生活费用”和“共同生产经营”范围的债务,夫妻未签字确认,且明确表示不追认的,法院将不予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