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需要企业实力么?

单于睿敏单于睿敏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不需要,但是好的企业更容易成功。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对外负债导致不能清偿,被债权人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就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了之。在这种情下,企业就会被认为丧失了偿债能力,也就是俗称的“资不抵债”。 但其实很多这样的企业并没有到真的穷得干干净净的地步,只是企业负债太多,流动资金紧张,又恰逢市场不好,企业经营出现亏损,所以暂时没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债务而已。这种情况下只要能够找到合适的投资人,重新启动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是很有可能实现偿债目的的。

而重整制度就为这类企业提供了一个救济渠道,即在法院裁定重整之后,债务人就可以通过重整计划制定详细的融资方案以获取重建所需要的资金,并完成重组步骤,重获新生。 当然,如果债务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届满仍无法制定出可行的重整计划的,或者即使制定了重整计划但经法院审查明显不具备执行的可能性的,那么法院就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从某种程度来说,重整比破产更有利于企业的重生。而且企业一旦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债务人可以运用这些时间及时融资、调整规划从而早日恢复生产经营,最后实现价值提升。而如果直接申请让债务人破产的话,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实现全部清偿,但却有可能因此毁了一家企业和一个企业的未来。 这其实就是双赢和共赢的区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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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专业度高、社会影响大、工作量繁重的系统程序,有实力的企业参与重整,才能为重整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人才和资金保障。

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出资人均可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在法院选任管理人时,有出资人参加的,管理人应当优先选任出资人;出资人不能参加管理人工作的,管理人应当在政府确定的管理人名册中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选任。

参与破产重整的出资人应当有相应的资金实力、管理经验与人才储备,有与企业技术、行业相当的资金、人员与技术。参与国有破产企业重整的出资人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国有企业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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