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向谁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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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被投资的企业(即拟入股的企业)来说,由于投资方并不掌握其财务真实状况的完全信息,所以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对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是无法准确计算的;并且,在会计处理上,被投资企业的初始入账价值与实际收到的投资款是不一定相等的,因此并不能简单按照“成本法”或“权益法”计算出的账面上存在的价值的绝对差异来认定实际损失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谨慎起见,通常不应当直接通过询证方式确认投资损失,而是应该作为可疑项目单独列报并进一步追溯核实。

其次,对于已经发生的投资损失,如果已经取得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有效证据(如被投资单位出具的资金往来证明、双方认可的对账结果等),则可以通过发函的方式向投资方进行追认和确认;如果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而投资方又拒绝承认相关损失的存在,则只能保留相关的证据和资料,待今后进一步核实。

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投资损益,原则上均应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但是,如果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已经超过了该投资的期末减值准备,则应先冲减相应的减值准备,不足部分再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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