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基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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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区分情况来看,目前我们国家的税法对三种形式下的所得都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 1、因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这种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依法应当缴纳所得税; 2、因企业发放的工资、奖金和工资以外的福利待遇(含各种保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九条的规定,属免税项目。

3、对企业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不对员工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上述第二种情况中的免税项目,并非意味着该部分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是说此类收入的计税依据、计算方法与征税范围有所不同,即允许作为税前扣除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对于企业以福利方式发给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如特殊工种的工作服、手套,夏天高温补贴等,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成本中扣除。

如果单位用现金为员工购买的不需加工的直接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等),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计入职工工资总额,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通过发放券的形式给予的员工实物劳保,同样需要确认为企业成本费用,并依法纳税。 所以,如果企业以福利基金名义发放的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应当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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