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哪个算借款方?

上官坤泽上官坤泽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要区分不同的业务模式下的主体,然后确定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贷款有3种业务模式:

1.银行根据客户的委托,以银行的名义将资金借给借款人;此时,在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中,银行是出借人、借款人,而客户则是银行的委托人,也就是代理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和办理放款手续的人,也即《借款借据》中“借款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自然人或法人代表。

2.银行根据客户的委托,以银行的名义从市场上融资,交付给客户使用(其实这种情况下银行是“代购代付”);在还款的过程中,客户将所融资金交给银行,由银行代为支付给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出借人、借款人,而债务人、债权人都应是客户。

3.银行根据客户的委托,从市场融资后,以自己的名义出借给借款人;在整个过程中,银行自己就是债权人、债务人,既不需要也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诉讼或仲裁活动。 其次,要看是在哪种业务模式下发生了纠纷,进而判断是由哪一方来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三种业务模式,在现实中是很难严格区分的,往往有一种包含关系,比如前一种业务模式的最后一笔款项的支付,可能产生于第二个或第三个业务模式的开始……在确定具体某一业务的模式时,应当结合交易方式、交易过程、相关约定等因素综合认定。

如属于第一种情形,也就是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则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银行只能是借款关系的代理人而非借款人,因此不享有抵押权。同时,由于客户是借款法律关系中的真实当事人,因此也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再如属于第二或第三种情形,也就是银行根据自己的意愿从市场上融资后再转手贷给借款人,那么此时银行实际上已经不再是借款关系的代理人,而是与借款人之间直接建立了民间借贷关系。在这种情下,银行作为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或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另外,如果银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驳回,起诉被驳回的原因在于“原告不是适格主体”,那么在此情况下,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反之,如果因为“原告不能证明其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而被裁定驳回起诉,则说明银行仍然具有当事人的身份,人民法院应以当事人的身份判决确认其相应的民事权益。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