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股份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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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角度看,李兆会等三人的行为已经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市场”的行为特征; (一)2014年6月3日至7月8日,李兆会、刘益谦、王克金通过二级市场合计买入*ST多伦股票5089.97万股,占*ST多伦总股本的20%,合计发生交易金额约2.9亿元;

(二)李兆会等人于2014年6月20日、7月1日、7月8日与多伦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以每股不低于2元的价格认购多伦房地产公司增发的1亿股新股,并约定若股价低于2元/股时,则以2元/股的价格向李兆会等人增发股票进行补偿;

(三)李兆会等人于2015年2月11日与多伦房地产公司签订《之补充协议》,将原《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补偿股份”变更为“现金选择权”,即由李兆会等人按2元的行价认购增资扩股后新增的全部股份,共计1.22亿股;

(四)根据上述《补充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李兆会等人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最后期限为2015年3月10日。在期限届满之前双方并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而到2015年3月11日,*ST多伦的交易价格已下跌至每股1.33元;

(五)2015年3月11日上午,李兆会、王克金和邓伟在深交所交易时间期间,多次指令其一致行动人集中资金优势,大量卖出所持有*ST多伦股票,共卖出4290万股,当日收盘时,*ST多伦股价为1.36元/股,全天振幅达到20%。同时,李兆会的关联方还拟将购买的5000万股*ST多伦股票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获得借款8000万元。

综上来看,此次事件具有明显的“拉高出货”和“诱导投资者接盘”的特征。 而且,虽然目前A股市场对于“炒小”“炒差”等投机行为仍然有着诸多的限制措施;但一旦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得逞,则意味着市场的监管漏洞,也意味投机者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高额短期回报。

2,除了*ST多伦这一个案之外,近年来随着A股的逐渐对外开放以及境外资金的持续流入,不少外资机构也参与了过去一直较少参与的A股炒作。如之前石油ETF首现溢价交易即是一例。 所以,*ST多伦这个案例也从另一方面说明,A股的市场化程度正在不断提高,并且有越来越多的投资主体通过不同的渠道参与A股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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